1、工伤保险初次申报核定办理须携带材料
营业执照副本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;
国家水平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;
劳动薪资统计月报表;
薪资发放明细;
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。
填报《昆明参统企业社会保险基本状况表》。
2、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家属办理工伤待遇审核及携带材料
参保单位应自职工工伤事故发生起24小时内电话告之工伤保险处
工伤职工因工负伤的:
1、经劳工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《工伤认定申请表》、《工伤认定公告书》;
2、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《云南社会保险费缴款书》;
3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》
4、门诊治疗者需携带门诊病历,门诊用药双方其中一联,医疗费收据,各种检查报告单;
5、住院治疗者需携带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,医疗费收据,医疗终结证明;
6、交通事故须提供《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》;
7、达到伤残等级为1-10级的工伤职工,需持市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的《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别结论的公告》。
工伤职工因死亡的:
1、死亡公告书;
2、死亡职工档案;
3、《工伤认定申请表》、《工伤认定公告》;
4、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的《云南社会保险成本缴款书》复印件;
5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;
6、门诊治疗者需携带门诊病历,门诊用药双处方其中一联及其各种检查报告单,医疗费收据;
7、住院治疗者需携带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,医疗费收据,
8、有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
遗属子女的:
学生证、户口或身份证;在校学生证明;养子女的领养证或公证书;孤儿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。
以遗属配偶的:
就业部门出据的无业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材料;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证明;街道、乡政府的存活情况证明;结婚证、户口。
遗属爸爸妈妈的:
身份证、户口;经济收入证明材料;街道、乡政府提供的存活证明;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的证明。